昆山开放大学,各中小学、成教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统筹均衡发展原则。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 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小学和初中入学率均达100%。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学选拔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区制,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坚持特殊群体接受平等教育原则。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体系,依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四)坚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新市民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区镇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
(五)坚持区镇学校招生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辖区内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区镇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入学对象
1. 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 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办法
1.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于5月30日~6月8日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中小学户籍生报名”或直接输入网址
http://rx.ksedu.cn进入报名系统 ,按《昆山市户籍生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如已在新市民报名系统中或前期户籍生预报名时注册过的账号可直接登录使用,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如在5月30日之前已预报名成功,且无需修改信息的则系统默认为报名成功。
(2)现场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一律于6月3日、4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昆山市南街108号)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于6月10日~12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于6月10日~12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所属施教区的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6)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办法
(1)公布招生简章
民办学校(含外来工子弟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教育局民办教育科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四个承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严禁民办学校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籍。
(2)现场报名确认
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3)自主招生录取
民办学校要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规范录取程序。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各民办学校要在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学生信息输入“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系统”。若该学生信息在报名系统中已存在,学校须与家长书面确认就读取向,一经录取,其他学校一律不再予以录取。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四个承诺”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15%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四)招生要求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均控制在50人以内,外来工子弟学校起始年级的班容量控制在56人以内。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零择校”原则。
公办、民办初中招收的初